控辩双方_第七宗罪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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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七宗罪 (第1/5页)

    “被告人薛波,男,1981年3月7日生,公民身份号码:34222119810307365X,汉族,小学文化,无业,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朱楼镇陈寨行政村西南场077号,在申城无固定住所。2019年4月因犯介绍卖y罪被申城J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

    徒刑八个月,罚金人民币四千元。2022年3月7日因涉嫌组织卖y罪被申城公安局C区分局刑事拘留。”

    薛波组织卖y案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,翟昰知道不能再拖了,他必须尽快作出决定。所以他开始起草起诉书,但当他写到最后一段,本院认为应当以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时候,他的手顿在了键盘上。不是提笔忘字,不是灵感枯竭,而是他似乎猜到了辩护律师收到他这份起诉书副本时会是什么表情。

    从未犹豫至此。他突然想到他还在当检察官助理的时候,也就是不久之前。他根本不需要想这些,只需要把检察官确认的罪名、量刑意见敲上去就行。过去四年他一直在期待着能够摆脱助理的身份,成为一个真正的、独当一面的检察官。现在他如愿了,却又开始怀念过去。

    是人的贱格如此,还是他被无关紧要的人左右了思绪,他不得而知。

    不够果断让翟昰有些浮躁,可又无法做到草率地下个决定,他抓了抓头发,靠向椅背,企图找个支点缓释复杂的情绪。正在他想去最后翻一遍手上的证据时,有人敲了办公室的门。

    “翟昰,忙不拉?”

    来找他的是凌晔东,和翟昰搭档四年办案的检察官,新晋二部主任。提审、发问、质证等等,一个检察官应当具备的所有职业技能,翟昰都是从他那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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